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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休年假,如何處罰

法律1.18W
企業不休年假 如何處罰
職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假如何支付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只有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纔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而不用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根據該款規定,需要同時滿足兩個要件:一是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原因;二是必須勞動者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實踐中,確實存在很多由於個人原因不休年假的情形。在很多情形下,勞動者均沒有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那麼用人單位是否還應當按照300%的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呢?對此,實踐中頗有爭議。如果個人有休年休假的機會,而放棄休假的話,勞動者未休導致的不利後果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比如用人單位安排個人休假,個人不休的話,則可以認爲勞動者個人有機會休假而放棄休假,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就不需要向勞動者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