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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

法律2.11W
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
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
1.損傷爲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爲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鑑定。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爲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鑑定爲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鑑定爲輕微傷。既往傷/病爲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爲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只說明因果關係。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人體的傷情大致有分爲三個程度,分別是輕微傷,輕傷,還有重傷。對於行爲人的懲罰力度也是通過傷情的級別來認定的。打架鬥毆,嚴重的擾亂了社會秩序,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