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行政不作爲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最高法院關於行政不作爲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中規定: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五款,關於行政賠償的範圍是“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行政不作爲已經造成了對行政相對方的權益損害。這一損害只要是行政不作爲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賠償,而不論這一損害是否可能獲得其他方面救濟。行政相對方權益的損害程度決定着行政賠償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爲在損害發生的過程中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二、行政不作爲成立條件
行政不作爲即行政機關怠於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賠償責任的第一要件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爲違法,而行政不作爲都是違法的,因此只要確認行政不作爲成立,則被訴具體行政行爲的違法性也就得到了確認。行政不作爲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負有法定職責。這是認定行政不作爲的首要條件,不具備此要件則行政不作爲不成立,更談不上行政賠償責任。法定職責既可由具體法律規範明確規定,也可由法律原則和精神中推導而來。
2.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採取作爲方式。即以積極的方式作出特定行爲。
3.行政機關沒有作出特定行爲。判斷行政機關是否作出特定行爲不應以結果爲標準,而應以外觀形式爲標準。比如,瓜農遭到哄搶,向公安機關求救,公安機關即時派員前去制止,但待他們趕到,人已盡散,瓜已所剩無幾。從結果看,公安機關未能起到制止哄搶的作用,但從外觀形式上看,公安機關已經作出了特定的解救行爲。
行政不作爲主要還是執法機關沒有在有關事件發生的時候,及時的採用合法的手段進行執法。如果執法機關採用了合法的手段進行執法,那麼即使有着一些不好的後果,其實際的賠償標準,也會遠低於不採用合法執法進行干預,造成的後果所需要的賠償。
-
行政賠償主體適用於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爲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爲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爲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
-
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121條也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侵權行爲規定爲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爲,確立了國家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國家賠償都是按照民事賠償的標準和程序處理的。民事賠償是一方當事人因侵權行爲而向遭受損害的另一方當事人承...
-
行政賠償國家賠償金行政補償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
-
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國家賠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時,行政機關應負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申請行政賠償:(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