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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委託合同糾紛

法律1.4W
法律服務委託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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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法律服務委託合同糾紛怎麼認定責任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中的責任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未盡到誠實的法律服務義務,違反了《合同法》第6條的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年頒佈實施的《律師執業行爲規範》第16條的規定。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向委託人承諾:能打贏“官司”,承諾判決結果,委託人在被誤導的情況,產生訴訟慾望,對訴訟解決糾紛的期望值開始上升,最終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第二種,未盡到告知訴訟風險的法律服務義務,違反了《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年頒佈實施的《律師執業行爲規範》第48條的規定。作爲執業律師,應當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擬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而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只講有利的,不講不利的,當判決結果是敗訴時,只談我該主張的都主張了,該請求的都請求了,該抗辯的都抗辯了,法官不支持不採納,我有什麼辦法。結果只能是,訴訟有風險,責任個人擔。
第三種,未盡到提供規範的法律服務保障義務,違反了《合同法》第112條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律師執行爲規範》第49條的規定。基於人們對執行律師的信賴和律師執行行爲規定的要求,律師在執業時,應當根據法律和自己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對擬委託辦理的案件,作出科學的法律判斷,爲委託人提供符合法律規範的法律服務,根據法律完成委託事項,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犯常規性錯誤,你訴誰,訴訟主體搞錯了;怎麼訴,程序搞錯了;在哪訴,管轄搞錯了;能否訴,時效搞錯了;訴什麼,訴由搞錯了;憑什麼,舉證搞錯了;爲什麼,法理搞錯了;支持否,法律適用搞錯了。這每件錯誤,都會導致委託人敗訴。更有甚者,未經委託人授權或屈解委託人的真實意思擅自當庭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惡意串通和跟對方和解,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
以上是法律服務委託合同糾紛責任怎麼認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