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離婚損害賠償範圍
離婚損害賠償範圍有哪些
據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應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這裏所謂的物質損害賠償一般包括未經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間贈予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或無過錯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質損失。
由於修正後的《婚姻法》已明確規定了夫妻可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訂立協議,那麼在有該財產協議的情況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將其自身的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爲應該是有效的,無過錯方無權對該部分贈與財產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該贈與行爲影響到《婚姻法》第20條所規定的“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的履行時,無過錯方仍可以要求過錯配偶方賠償因其不履行扶養義務而給無過錯方所帶來的物質損失。
2、對於精神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無過錯方因婚外戀離婚所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是其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
但精神賠償數額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侵權後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衆多因素來予以確定。
由於我國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都是補償性質的,因此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一般不高。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有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的相關規定。
事實上,無過錯方只能通過離婚損害賠償獲得相應補償而無法藉此來致富或使有過錯的配偶方傾家蕩產,這種補償性質的賠償是與我國的實際國情相吻合的。至於在哪些情形可以提出離婚賠償,這是由《婚姻法》明確作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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