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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和補償金一起支付

法律2.69W
代通知金和補償金一起支付
代通知金和補償金一起支付是否可以

可以同時用“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如果提前30天通知,只支付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就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二、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有哪些區別?


1、兩者適用條件不同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爲不勝任工作解除、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纔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範圍更爲寬泛。


2、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代通知金爲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後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爲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3、計算基數不同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爲員工離職之前的一個月工資,其不受三倍封頂限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爲員工離職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受三倍封頂限制。


綜上所述,如果說單位切實的做到了對員工所有權益的保護以及單位在法律上應該做到的義務,就不會出現額外的賠償比如代通知金而只要支付一份補償金即可,但是反之就需要雙份一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