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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死刑犯

法律2.29W
綁架罪死刑犯
綁架罪死刑犯
綁架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綁架罪具體包括以下行爲:

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也稱爲擄人勒贖或者“綁票”,即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強行擄走他人,以此向被害人親友索取錢物的行爲。

2、綁架他人作人質的,即出於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爲人質的行爲。

這裏所說的“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捆綁過緊或者進行虐待等原因致使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

“殺害”,是指在擄走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得不到實現或者其他原因,故意實施殺害行爲,非法剝奪被綁架人生命的行爲。

綁架罪,是爲追求非法利益爲目的,不僅直接對公民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造成嚴重侵害,而且往往以殺害被綁架人或者以殺害被綁架人爲威脅,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險性極大,因此必須予以嚴懲。

依照本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