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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辭職要違約金嗎

法律2.67W
簽了勞動合同辭職要違約金嗎
簽了勞動合同辭職要違約金嗎,交多少?
只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的,才需要繳納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爲不高於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只有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1、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崗前職業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 2、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天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辭職解除合同的,只有上述第1種情形。但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無需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以上是對“簽了勞動合同辭職要違約金嗎”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