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解決老幹部、老專家醫療照顧問題的有關規定
衛生部關於解決老幹部、老專家醫療照顧問題的有關規定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經與中組部、國務院政工組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將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北京市各單位,享受幹部醫療照顧的範圍、條件作了適當擴大和調整。現規定如下。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78]衛醫字第1683號
頒佈時間:1978-12-31
實施時間:1978-12-3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醫療照顧的範圍和條件:
1.年齡五十歲以上的副部長級幹部、顧問;
2.五十歲以下的副部長;
3.1937年“七七”事變以前參加工作的紅軍及其他同志;
4.行政十三級以上幹部或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司局級幹部、顧問;
5.相當於技術三級以上的老科技人員(見附件)以及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的工農和知識分子,經各部委組覈批者;
6.黨員負責幹部,經喘組織部批准者;
7.高級民主人士,經中央統戰部批准者;
8.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需要照顧者;
略……
四、關於幹部醫療證的領取、註銷手續。各單位幹部提升、調入後,凡符合享受醫療照顧條件者,到衛生部直屬醫療處辦理照顧手續並領取醫療證;幹部調出、死亡,其醫療證由本單位收回,交衛生部直屬醫療處註銷。
符合上述條件的北京市幹部,由市衛生局辦理醫療證的領取和註銷手續。
五、幹部醫療費用的報銷問題。必須嚴格執行以前所規定的公費醫療制度。幹部只能到指定的合同醫院看病、取藥,凡自行請醫生開方或自行購藥品者,一律自費。國家規定的自費藥品,不得報銷。享受醫療照顧的企業幹部,醫療費用的報銷,按企業單位的規定辦理。需療養的幹部,由合同醫院或接受轉診的醫院出具證明並填寫病歷摘要,持本單位介紹信到所在區縣衛生局辦理療養手續。需轉外地療養者,由衛生部直屬醫療處和北京市衛生局統一安排。
六、享受醫療照顧幹部的公費醫療費用管理,由北京市衛生局按照幹部醫療費標準直接撥給各區縣衛生局。承擔幹部醫療任務的醫院,可按合同記帳辦法徑向有關區縣衛生局報銷。屬於工礦企業單位徑向有關單位結算。
1978年12月31日附件: 關於調整中央機關高級知識分子醫療劃線問題的規定
一、高等學校教授級,衛生技術級,科學研究級,文藝級,編輯級,業務行政級,圖書博物館均訂爲三級以上。
二、新聞級訂爲四級以上。
三、翻譯級、及科學研究級中之技正級訂爲二級以上。
四、高教行政級訂爲五級以上。
1958年12月31日
c26259--010302l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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