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鐵道部、交通部、衛生部、海關總署、民用航空局關於屍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鐵道部、交通部、衛生部、海關總署、民用航空局關於屍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
爲完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公安、交通、衛生廳(局),外事辦公室及民航部門,各鐵路局殯葬法規,加強殯葬管理,現對屍體運輸作如下規定。
頒佈單位: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鐵道部(已撤銷)
文 號:民事發[1993]2號
頒佈時間:1993-03-30
實施時間:1993-03-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對國際間運送屍體實行統一歸口管理。今後凡由境內外運或由境外內運屍體和殯儀活動,統一由中國殯葬協會國際運屍網絡服務中心和各地殯儀館負責承辦,其他任何部門(包括外國人在中國設立的保險或代理機構)都不得擅自承攬此項業務。
二、在火葬區或土葬改革區的死亡人員,其家屬要及時與當地殯葬管理部門聯繫,由殯葬管理部門按照衛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使用<出生醫學證明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衛統發(1992)第1號文件]精神,憑衛生、公安部門開具的《居民死亡殯葬證》辦理運屍手續,並依據當地殯葬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火化或土葬。屍體的運送,除特殊情況外,必須由殯儀館承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承辦。
三、凡屬異地死亡者,其屍體原則上就地、就近儘快處理。如有特殊情況確需運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屬要向縣以上殯葬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並出具證明後,由殯儀館專用車輛運送。
四、各地衛生、公安、鐵路、交通、民航等有關部門,要協助民政部門管好屍體運輸工作。醫療機構要積極協助殯葬管理部門加強對醫院太平間的屍體管理。嚴禁私自接運屍體。對患有烈性傳染病者的屍體要進行檢疫,並督促死者家屬在24小時內報告殯葬管理部門處理。凡無醫院死亡證明,無公安派出所註銷戶口證明,無殯葬管理部門運屍證明,而將屍體運往異地的,鐵路、交通和民航部門不予承運,公安部門有權禁止通行。
五、對外國人、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要求將屍體或骨灰運出境外或運進中國境內安葬者,應由其親屬、所屬駐華使領館或接待單位申報,經死亡當地或原籍或屍體安葬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僑務和外事部門同意後,按衛生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的若干規定》[(1983)衛防字第5號]和海關總署《關於對屍體、棺柩和骨灰進出境管理問題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號]辦理屍體、骨灰進出境手續,由中國殯葬協會國際運屍網絡服務中心或分設在國內的地方機構承運屍體。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公安、衛生、交通廳(局)、外事辦公室及鐵路、海關、民航部門和中國殯葬協會國際運屍網絡服務中心,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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