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離職休養幹部醫療問題的規定
衛生部關於離職休養幹部醫療問題的規定
根據國發[1980]253號《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精神,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北京市各單位,將陸續有符合條件的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幹部離職休養。幹部離休後,醫療方面應該如何照顧,結合北京地區的實際情況,經與有關方面商定,可按下列辦法辦理。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1-01-16
實施時間:1981-01-1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北京市各單位就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可隨單位享受在職幹部的醫療待遇,到合同醫院門診、住院;因居住地離單位合同醫院遠,本人要求就近就醫,爲照顧這些同志的實際情況,由本單位與單位所在區衛生局商定,可就近安排一個醫療機構,憑離休證門診,交付現金看病,持單據回單位報銷。
二、按照[78]衛醫字第1683號《關於解決老幹部、老專家醫療照顧問題的有關規定》,發了醫療證的幹部離職休養時,可按照第一項規定辦理;個別確需轉到就近醫院享受幹部醫療待遇者,可由所在單位與我部直屬醫療處商定後,安排就近醫院,辦理長期醫療手續。符合上述情況的北京市幹部,由所在單位與市衛生局醫政處商辦。
三、退休、退職幹部的醫療問題,按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衛生局、財稅局、人事局《關於退休、退職幹部醫療問題的通知》精神辦理。
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財稅局、
北京市人事局關於退休、退職幹部醫療問題的通知
(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五日)
根據國發(1978)104號《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的規定,“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醫療待遇。”“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最近,不少單位反映:退休、退職幹部年老多病、行動不便,居住地離原工作單位合同醫院比較遠的,看病十分困難。爲了幫助解決這一實際問題,經研究可按下述辦法辦理:
我市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的退休、退職幹部,凡居住地離原工作單位合同醫院遠,看病確實不方便,本人要求就近醫療的,可就近選一個醫院,由單位和有關區、縣衛生局商妥,憑單位介紹信和退休證到所選定的醫院辦理醫療手續,現金就醫,醫藥費憑收據由發退休費的單位予以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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