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於貫徹執行幹部退休制度有關問題的意見
郵電部關於貫徹執行幹部退休制度有關問題的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中發〔1988〕9號文件,《關於認真執行幹部退(離)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現結合郵電系統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4-08-15
實施時間:1994-08-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凡達到規定退休年齡(週歲)的幹部,都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請。
二、各單位近期應對選聘幹部的退休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從工人中聘用的幹部,凡按規定在其到達工人退休年齡時,受聘在幹部崗位不滿10年(1991年10月以前受聘不滿8年的),仍按工人辦理退休手續。
三、幹部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或男工作年滿三十週年,女工作年滿二十五週年,以及因病喪失工作能力的,凡本人提出申請,人事部門批准,可提前辦理離崗退養手續,退養期間工齡連續計算,原工資照發,並按退休幹部進行管理,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在遇到國家統一調整工資時,可以升級(空級),到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做爲計算退休費的基本工資。
四、對個別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確因工作需要返聘的人員,一次聘期最長不超過一年,返聘人員佔本單位編制。
五、對個別在達到退休年齡時,提出更改本人出生日期的,應嚴格按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公安部組通字〔1990〕24號文件,《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中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更改出生日期。
六、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對本單位達到退休年齡的幹部,應按幹部管理權限報經任免機關批准,在其達到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內通知本人,並在其達到退休年齡後的一個月內辦理完有關手續,不再列爲在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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