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清理收繳爆炸物品和嚴厲打擊涉及爆炸物品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公安部關於清理收繳爆炸物品和嚴厲打擊涉及爆炸物品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爆炸品,是指《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列爲第1類的危險貨物。包括具有整體爆炸危險、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具有燃燒危險併兼有較小爆炸(局部爆炸)或較小拋射(局部拋射)危險之一或兼有這兩種危險但無整體危險、無重大危險、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和不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的物質、物品。
頒佈單位:公安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9-06-10
實施時間:1999-06-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爲加強爆炸物品管理,嚴厲打擊涉及爆炸物品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和黑火藥、煙火劑、煙花爆竹以及手榴彈、地雷、炮彈等各類爆炸物品。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持有、使用或者私藏爆炸物品。
三、嚴禁郵寄爆炸物品,嚴禁在託運的行李包裹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爆炸物品,嚴禁非法攜帶爆炸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四、嚴禁任何生產、銷售、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從業單位違法違規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或者進行盜竊、搶劫、搶奪爆炸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將爆炸物品或者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工具設備的原材料主動上交當地公安機關。
六、凡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主動投案自首並交出爆炸物品或者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工具設備和原材料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逾期拒不投案自首並交出爆炸物品的,除沒收爆炸物品外,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從重處罰。
七、凡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中,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或被搶劫、搶奪和其他事故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不及時報告的,依法從重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八、廣大人民羣衆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及爆炸物品違法犯罪的活動和線索。對舉報有功的,給予獎勵;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嚴懲。
公安部舉報電話:(010)65204529。
本通告自1999年6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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