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制度
行政複議委員會通過會議和案件審查會的形式開展工作。行政複議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分別於每年的1月和7月召開,特殊情況經主任決定可以臨時召開工作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通報開展行政複議工作的有關情況;研究有關行政複議的重要事項;研究行政複議案件。案件審查會根據行政複議案件的實際需要,由行政複議委員會主任決定,可以隨時召開。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銀辦發[2001]135號
頒佈時間:2001-05-28
實施時間:2001-05-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組織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複議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重大行政複議案件進行研究和作出決定的內設專門工作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複議委員會由主管條法工作的副行長,條法司的司局級領導以及銀行一司、銀行二司、非銀行司、合作司、貨幣金銀局、支付結算管理辦公室等主要執法職能部門的司局級領導組成主任由主管條法工作的副行長擔任,副主任由條法司主管行政複議工作的副司長擔任。
條法司行政複議處是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承辦行政複議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行政複議委員會的職責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複議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複議工作的實際,行政複議委員會的具體職責爲:
(一)對案情重大複雜,在全國範圍內造成嚴重影響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二)對申請人依法提出的對金融規章以下規則的審查申請作出審查決定;
(三)討論決定行政複議處在經辦具體行政複議工作過程中,與業務司局意見個一致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行政複議處在經辦具體行政複議工作過程中,提交其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行政複議委員會的工作原則和工作方法
行政複議委員會按照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開展工作。行政複議委員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複議辦法》及本工作制度確定的工作職責及工作方法開展工作,實行主任負責制。
行政複議委員會通過會議和案件審查會的形式開展工作。行政複議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分別於每年的1月和7月召開,特殊情況經主任決定可以臨時召開工作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通報開展行政複議工作的有關情況;研究有關行政複議的重要事項;研究行政複議案件。案件審查會根據行政複議案件的實際需要,由行政複議委員會主任決定,可以隨時召開。
行政複議委員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行政複議處負責於會議召開前一日將會議材料分送出席會議的各位成員。
行政複議委員會會議由主任主持召開,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任代爲履行職責。
行政複議委員會作出決定採取投票制,出席會議的成員投贊成票超過半數爲通過。當贊成票與反對票、棄權票票數相等時,由主持會議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作出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對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決定有最終否決權。
行政複議委員會會議由行政複議處組織,會後由行政複議處負責印發會議紀要並組織落實會議議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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