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釣魚觸電身亡,誰擔責?
來源:中國法院網
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釣魚引發的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電信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計18.5萬元,魚塘主劉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計9.3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7月3日下午,李某與朋友來到一處魚塘釣魚,兩人向魚塘經營者劉某支付釣魚費用80元。李某釣魚時,因其魚線纏繞電杆上架接的電纜線,導致李某拉扯魚竿時觸碰高壓電線而觸電倒地,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的家屬遂將劉某、高壓電線所屬供電公司及電纜線所屬電信公司訴至法院。另查明,事故發生後,李某的家屬與供電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並進行了司法確認,由供電公司一次性補償李某家屬19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供電公司是導致本案觸電事故高壓電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據法律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供電公司應當對李某觸身亡承擔無過錯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相關規定,高壓線下嚴禁釣魚,李某作爲一位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知道高壓線下釣魚的危險性,但仍在顯而易見的架接有高壓電線之下的魚塘釣魚,導致其觸電身亡,對自身死亡存在重大過錯,自身應承擔過錯責任;
電信公司將其公司電纜線架接在供電公司電線杆上,其擅自寄掛的電纜線雖然不是導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也存在間接原因,故電信公司對李某觸電死亡存在一定過錯,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劉某作爲塘主,收取了李某釣魚費用,即是有償經營者,應對其提供的經營場所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其對李某沒有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綜上,本院酌情認定李某觸電身亡事故由其自身承擔35%的責任,供電公司承擔35%的責任,電信公司承擔20%的責任,劉某承擔10%的責任。因供電公司已經與李某家屬達成調解,故可以免除其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後,原告李某家屬、被告劉某和電信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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