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典型案例,產假和年休假衝突嗎
【案情簡介】
劉女士系合肥某公司職工,2020年3月生育一子,產假期滿後回到公司上班。2020年11月,劉女士向公司人事部提出休年假申請。公司人事主管認爲劉女士當年已休了產假,且產假天數遠大於年休假天數,故不批准劉女士再休年休假,亦未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2021年1月,劉女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2800元。
【案件解析】
年休假,是指連續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勞動者,根據其累計工齡享受的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享有的休假權利。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因此,對女職工而言,產假和年休假兩者間並不衝突,即女職工休產假後仍有權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但是,勞動者如果存在如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是不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根據以上規定,本案中,仲裁委支持了劉女士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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