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合規審查之刑事篇(挪用資金罪)
民營企業合規審查之刑事篇(挪用資金罪)
一、挪用資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罪是民營企業高發罪名,爲準確理解職務侵佔罪需要區分以下問題:
1、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指公司、企業或者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指的就是本單位的董事、監事、經理、部門負責人或其他負有一定職責的員工。當然這裏要與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主體區分,否則可能構成的就是挪用公款罪了。挪用公款罪認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本單位資金時與職務侵佔罪是一致的。
2、挪用資金罪的方式:根據法條規定,挪用資金罪的方式有三種歸個人使用即,將本單位的資金供本人、親友 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的資金給其他單位使用;還有一種是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牟取個人利益。這裏注意以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給其他單位使用的要求牟取了個人利益。其他兩種挪用資金的行爲不要求牟取個人利益。
3、挪用資金罪要求行爲人具有挪用資金的故意,是故意犯罪,不要求非法佔有目的,非法佔有目的是區分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一個標誌。
4、是否構罪的標準有兩個一個是挪資資金的數額,另一個是挪用資金的時間。達到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的構成本罪,因此一般的挪用資金的行爲需達到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標準,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不受時間限制,當然如果時間極短當然也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如今天挪用明天就還了可以認爲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
5、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挪用公款罪與職務侵佔罪在認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本單位資金時均一致,唯一的區別就是犯罪目的,一個是挪用的目的,一個是非法佔有資金的目的。一個想還,一個不想還。
6、量刑幅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該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軟大""數額巨大""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2倍執行。即行爲人用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4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行爲人執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要求挪用數額在6萬元以上;挪用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行爲人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是指挪用數額在200萬元以上如果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較大不退還",數額是100萬以上。
行爲人挪用資金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爲人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爲人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15年有期徒刑。
二、常見問題
1、國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員構成挪用資金罪還是挪用公款罪。
2、對尚未註冊成立公司資金能否成爲挪用資金罪的挪用對像。
三、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法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覆
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挪用尚未註冊成立公司資金的行爲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相關案例
王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挪用資金案
劉某某等違法發放貸款案
楊某某合同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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