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訴訟時效爲一年。
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起訴期限都是爲一年,但是具體的起算點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因爲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於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製作出來並送達給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對於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後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3、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製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5、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後起算。
7、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二、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訴訟時效爲三年。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3年內,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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