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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人判刑嗎?

一、特別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人判刑嗎?

特別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人判刑嗎?

1、特別重大事故主要責任人可能會被判刑、也有可能不會。法院需要結合以下規定,確定是否判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從司法實踐來看,重大責任事故罪中的“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2)違章行爲特別惡劣,如已因違反規章制度受到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而不改正,再次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屢次違反規章制度;或者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3)事故發生後,行爲人表現特別惡劣。如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採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後果蔓延擴大;或者事故發生後,爲逃避罪責,破壞、僞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嫁禍於人。

另外,特別注意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否則,不構成本罪。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現代生產,愈來愈表現爲協作、有序的狀態,從而形成各行各業生產的系統化。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生產和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這些單位既包括國家的,又包括集體的。作爲本罪主體的上述單位的職工,並非該單位從事各種工作的職工,而是指那些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產的人員,包括生產工人、技術員、安全員、化驗員、檢驗員、生產調度、段長、礦長、車間主任等。而非生產性的工作人員,如黨、團和工會的專職工作人員,以及資料員、收發人員、治安人員等,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均不構成本罪,但是,如果他們參加車間生產期間,違章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則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這種過失,表現在對造成的後果沒有預見,或者輕信可以避免。而對違章本身,既可能是無意之中違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時可以作爲一個情節予以考慮。

工廠、礦山等企業就職的職員,若是實施了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且此種行爲引起了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那麼該行爲人就可能涉嫌犯了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規定,違章行爲導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是三人以上重傷的,公安機關等,就需要立案並開始偵查重大責任事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