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退後再就業能否成立勞動關係?
可以。所謂內退人員,是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特殊情況,內退人員雖然還和原有企業保留關係,但實質上,內退人員爲了生存,在再就業單位中付出勞動,服從該單位的管理,在該單位領取獲取勞動報酬,與其他勞動者並無實質之區別。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成立勞動關係是從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力那刻起算,不管是屬於內退的人員,還是屬於新就業的勞動者,只要符合法律的下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但如果勞動者在勞動期間做出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那麼是有被辭退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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