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醫療費賠償醫保標準是什麼
1、醫療費賠償的計算標準。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診治費、住院費、藥費醫療等醫療人身傷害的費用。
(1)掛號費:掛號費的次數、科別與審覈認定的治療傷害所就診的次數、科別一致的掛號費應當賠償。
(2)檢查費、治療費等:根據傷疾的需要經治療醫院同意進行的檢查、治療等費用應予賠償。未經治療醫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療與傷疾無關的費用或自行重複檢查所花費的費用不計入賠償範圍,但確係治療醫院誤診而遺漏的傷疾除外。
(3)藥費:必須確係治療因傷害人的侵害行爲所致傷害的藥費。需外購藥品的,應當有治療醫院開具的處方。藥品的種類、數量應當與處方一致,沒有治療醫院開具的處方,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不應計入賠償範圍。
(4)住院費:受害人根據治療醫院的要求需住院觀察、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但治療單位發出出院通知單後,受害人無正當理由故意延長住院時間而發生的費用不予賠償。
2、治療與交通事故傷害無關的疾病,不應當賠償。對於小傷大養,擴大檢查和治療範圍,均不應賠償。
3、結案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後,經治療醫院批准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並確係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症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4、確定醫療費截止的日期。一審法庭辯論終結的時間,但這一段時間所花費的藥費,應由當事人申請法醫鑑定,以作爲判案依據。法庭研究的就是這一次審判賠償的數額.
5、醫療費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原告提出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果被告對原告的賠償提出否定性意見的,被告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這樣,舉證責任就發生了一個變化,本來損害事實、損害賠償數額應該是由原告來證明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如果對他的合理性提出質,就要自己來提出證據舉證證明。如果能夠證明他沒有合理性的,那麼就法院就予以採信。
發生交通事故以後,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對受害者進行相應的賠償,其中就包含了有醫療費用,醫療費指的是由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所導致的損傷或損傷所引起的疾病時所花費的必要的治療費用。一般根據實際所產生的費用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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