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XX公司與王XX確認勞動關係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於XX,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方園,吉林XX律師。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王XX,現住吉林省大安市。
再審申請人白城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王XX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2民初16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XX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原審人民法院認定被申請人自2006年5月末在申請人公司工作,但是申請人的公司成立是2014年4月24日,成立之初申請人名稱爲吉林省XX公司經過兩次變更後爲現有名稱,從時間上看,即使認定雙方存有勞動關係也要自實際用工之日起計算至開除之日,同時補償金也應當有所調整,故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2、雙方不具備勞動關係,雙方爲僱傭關係。在申請人提供的吉林省XX公司與王XX簽訂的僱傭協議書中已將雙方關係明確爲僱傭關係,即爲僱傭關係申請人便沒有義務補償給被申請人經濟補償金。
王XX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爲,雖然XX公司在再審中舉出《企業變更情況》,顯示白城市XX公司是在2016年5月12日由吉林省XX公司變更的,但沒有顯示吉林省XX公司的前身是什麼公司。並且在原審中,中澤XX承認王XX自2015年起在其單位工作,對2006年5月至2015年前王XX是否在該公司工作,並未否認,可認定王XX自2006年5月末開始在中澤XX工作,XX公司在再審要求從吉林省XX公司成立的2014年4月24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正確,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白城市XX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芮志成
審 判 員 裴XX
代理審判員 葛 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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