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的原則與程序是什麼?
一、經濟仲裁的原則與程序是什麼?
1、自願仲裁的原則:主要指當事人是申請仲裁還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當事人選擇。經濟合同仲裁不是經濟審判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願,裁審自擇。
2、分級管理、一次裁決原則:經濟合同仲裁分爲縣級、地市級、省、區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內設的仲裁委員會四級。
3、着重調解原則: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據此,調解是經濟合同仲裁的必經程序,是我國仲裁製度的一個特點。仲裁機關受理案件後,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首先要促使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調解不成時,由仲裁機關及時作出裁決。
4、仲裁人員依法迴避原則:仲裁庭認爲本案不適宜或當事人發現仲裁成員有可能影響公正仲裁時,應退出對該案的仲裁。
5、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仲裁機關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不論以調解方式還是以仲裁裁決方式解決,都必須全面客觀地進行調查研究,查清事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經濟仲裁的流程
(一)受理階段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爲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後,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爲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託權限的授權委託書等有關材料;
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經濟類型的財產糾紛,一般是可以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的,在仲裁申請之中,需要闡述糾紛的發生事由、糾紛目前的狀態等,同時也需要在申請書之中明確說明自己希望獲得的經濟。提交仲裁申請的同時,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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