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司法解釋
擾亂公共秩序罪6.04K
《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條第五款佔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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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主體。引誘者既可以是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參與聚眾淫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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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是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二、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後罪的犯罪主體是參加了間諜組織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人,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間諜任務。本罪不具備這些條件。若行為人是為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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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郵電工作人員。即國家郵電部門的幹部、營業人員、分揀員、接發員、押運員、接發員、搬運員等;根據《郵政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代辦人員,辦理郵政業務時亦應視為郵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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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有無嚴重後果發生,是本罪與非罪行為的分水嶺。如果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或者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製作、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