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定許可強制使用的區別是什麼?
一、著作權法定許可強制使用的區別是什麼?
法定許可直接由法律規定,無須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強制許可則必須事先申請和正式授予。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著作權侵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實施受著作權人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但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哪些行為需要承擔著作權的侵權責任?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三、我國著作權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是什麼?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2、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
3、過錯推定責任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範疇,仍需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是對過錯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技術處理,在過錯證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著作權法定許可強制使用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是法律許可的,強制性的使用顧名思義是法律本不允許但是還必須要使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經過相應流程的申請和一系列的稽核之後,才能夠使用和享有了,這在我國的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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