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
著作權7.9K
律師解析:著作權法定許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範圍,包括:
1、教科書的法定許可。
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
3、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
4、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宣告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影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影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宣告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範圍,包括:
1、教科書的法定許可。
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
3、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
4、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宣告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影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影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宣告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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