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嗎?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既有物權消滅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徵用、使用價值喪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定消滅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發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屆滿等。大多數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性質的民事權利。但理由不盡相同。
1、承包經營權表現為對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承包人基於承包合同而實際佔有、控制、使用土地,對土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權利。
2、承包經營權具有排他性。集體組織在與農民簽訂承包合時,不能就同一標的設定兩個承包權,承包人對於其承包標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自主地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經營權的義務。
3、承包經營權具有優先性、追及性。承包合同都是有期限的,期滿後,再次簽訂承包合同時原承包人在相同條件下享有優先權。承包人根據合同佔有承包標的後,任何人都不得妨礙其權利的行使,不管承包的土地被誰佔有,承包人都有追索權。
4、《民法典》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在物權編第三分編用益物權中,而不是規定在債權部分,至少說明立法原意也是把它排除在債權之外的。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5、承包經營權是根據承包合同設定的,但並不能據此認定承包經營權為債權。物權和合同並非互相排斥,相反合同往往是物權產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經營關係中,承包人根據合同請求集體將土地交由自己承包經營的權利是一種債權,而承包人依據合同直接對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則是物權,是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可以對抗任何人。
二、什麼是有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小編通過上文簡單回答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嗎這個問題。目前我國主流觀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益物權,因為其是在土地這個動產上發生的經營權,所有在物權法的範疇中屬於有益物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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