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土地使用權轉讓訴訟需滿足哪些條件?
一、提起土地使用權轉讓訴訟需滿足哪些條件?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一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有明確的被告;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因此,當事人在提起土地所有權轉讓訴訟前應該先確定自己是否與該事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是否有明確的被告和訴訟請求,並應向在其管轄範圍內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外,當事人應清楚所有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不混淆兩者概念。
-
土地使用證可以確權嗎?
這裡的確權也即確定權利的意。有了土地使用權,但是沒有變更土地用途的權利,比如是耕地,只能是種植,不能改為建築或林地,池塘一類的,所以很多人在得到一定的土地後,就想要辦理土地使用證,那麼土地使用證可以確權嗎?政府又會怎樣來進行土地確權?一、土地確權1、是指土地...
-
刑事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怎麼量刑處罰?
律師解析:一、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的,導致耕地大量荒蕪或者毀壞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造成土地資源特別嚴重的浪費或者破壞的;致使國家土地使用權轉讓收...
-
土地使用權名稱變更的流程
【為您推薦】文水縣律師堯都區律師常平鎮律師市南區律師盧灣區律師甦仙區律師臨縣律師隨著社會的發展,大多數的農民都到城市裡來發展。那這樣,他們之前住的地方就有很大一批空了的房屋。那他們可以把房屋賣出去,在城市裡來買房,那就要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變更。那就...
-
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地下麼?
一、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地下麼?目前國家法律層面,沒有明確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僅在蘇州市、南寧市出臺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中,明確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上空間開發建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對該地上空間享有佔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