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期起止如何規定?
一,土地使用期起止如何規定?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作了規定,但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起止計算問題卻未明確規定,這是實際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和1994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字》(宗地出讓合同)第4條“出讓年限……自領取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國有土使用權出讓年限的起始日期應當確定為自領取或者頒發土地使用證之日。
二,房地產公司規定現狀
繳納土地使用稅起止期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00號)的規定,除經批准的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這個《通知》雖然明確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問題,但對如何確定房地產公司繳納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尚不明確。
目前,房地產開發公司大多是通過拍賣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式是:先由土地收儲中心收回土地,進行重新規劃,通過招標、拍賣等形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再由房地產公司參加招標或拍賣,簽訂拍賣成效確認書;房地產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土地出讓金,交清當日由國土資源部門發給《交付土地證明書》,並在兩個月內辦理土地使用證;在取得《交付土地證明書》時,房地產開發公司可進行砌圍牆、勘探等工程作業,但不能全面進場施工,取得土地使用證後辦理了開工許可證才能全面進場施工。
現在,隨著拆遷和經濟的繁榮,房地產行業的發展速度和發展的規模與日俱增,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會發現我們收到的相應的影響也是非常巨大的。房價的飆升讓國家不斷的出臺相應的政策。除了房價的問題,土地使用權的起止時間也是買房群眾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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