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如何保全?
一、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如何保全?
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的保全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100條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然後由法院作出裁定。土地屬於個人財產的其中之一,當然可以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財產保全裁定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
二、人民法院怎樣對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本文給出了人民法院怎樣對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的詳細解釋。
被執行人全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以對確認後的土地使用權裁定預查封。對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將被執行人繳納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退還的土地出讓金交由人民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
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在現代民法上,債的保全表現為兩種制度,一是債權人的代位權,一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其中,前者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因債務人的懈怠未為增加的情形;後者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不應減少、因債務人的處分不當減少的情形。
現實生活當中有很多的債務債權關係,在訴訟之前就需要提出財產保全,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保證自己的利益,在訴訟過程當中不會減少,而且事後如果要申請強制執行的話,也是有相關的財產可以得到執行的,當然土地使用權也可以進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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