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開發商土地使用權抵押還可以預售嗎?
商品房開發商土地使用權抵押還可以預售嗎?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中第三十七條做了明確的規定“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償還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因此商品房在抵押後是可以銷售的。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不過對於購房者來說,存在的風險就是開發商到期不能還款銀行行使抵押權時,地上的建築會一起拍賣。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
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以財產作為償債的保證。
鄭觀應 《盛世危言·銀行上》:"聞 英 商匯豐銀行……雖有華商股份,不與華商往來,即有殷實 華 商股票,亦不抵押。" 何香凝《孫中山與廖仲愷》:" 孫先生 在 上海 的住房,也曾作過兩次抵押,借若干款項作為軍費。" 曹禺 《日出》第二幕:"哦,他還問我銀行所有的房地產是不是都已經抵押出去了!"
所謂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點: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抵押的,但是對於開發商把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話,在預售房子的時候就一定要告知購房者,要幾方同意,才能處理好這些事情,所以,購房者在購買房子的時候一定要看其證件是否合法,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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