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有什麼關係?
現行的法律法規所採取的嚴格的房地產權一致原則,也就是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主體一致原則,為了貫徹這一原則,確立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一同處分原則。
這一原則的通俗表達為:“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具體體現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與其範圍內的建築物、附著物的權屬一併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轉讓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其土地使用權時,應對其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擁有產權。
建築物、附著物的產權人在轉讓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時,須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主體一致原則必然要求轉為房屋所有權也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也轉讓其上的建築物。因此,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總是屬於同一個人。體現這一原則的法律依據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因此當事人如果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權,那麼他在這個土地上建築了房屋,那最終這個建築物就是和這個土地是一體的,也就是它的建築物就是屬於當事人的,那當事人想要把這個土地的使用權轉讓出去,那這個建築物也是跟隨著這塊土地的使用權一起被轉讓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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