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從農民種地,企業建廠,到開發商蓋樓,社會日常的生產活動都會牽扯到使用土地的問題。我國的土地公有制決定了土地的所有權為國家,作為公民的我們只能享有土地的使用權。那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之間的關係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我國現行的立法,一方面認為房產和地產為兩種獨立的權利,另一方面又把房產和地產捆在一起。現行的法律法規所採取的嚴格的房地產權一致原則,也就是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主體一致原則,為了貫徹這一原則,確立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一同處分原則。這一原則的通俗表達為:“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具體體現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與其範圍內的建築物、附著物的權屬一併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轉讓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其土地使用權時,應對其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擁有產權。建築物、附著物的產權人在轉讓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時,須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主體一致原則必然要求轉為房屋所有權也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也轉讓其上的建築物。因此,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總是屬於同一個人。體現這一原則的法律依據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轉讓以及使用土地進行了簡單的闡述。只要遵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按程式申請並通過審批後,個人和集體就能獲得土地資源用於生產創造。因此瞭解土地使用權相關的法律,有助於個人和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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