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其上的建築物的規定有哪些?
伴隨著社會信用制度的不斷完善與發展,信用借貸關係越來越多。有很多人選擇抵押某些東西為自己的借貸提供相應的擔保物。有很多人選擇以某一塊土地的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因此有很多人搞不明白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其上的建築物是否可以再抵押或者是應該歸屬於一併抵押,一般情況下來說,應該算是一併抵押的。
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其上的建築物的規定有哪些
一、根據房地一體原則,應該一併抵押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七條 【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規則】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二、如果土地上的房屋是後來新增的,根據房地一體原則,應該一併拍賣,但是抵押權人不能就房屋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條 【抵押權對新增建築物的效力】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是,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其他規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條 【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規則】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限制】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以上就是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其上的建築物的相關的該規定,在通常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其上的建築物應該算是一併抵押的。但也有除外的情形,因此,在抵押時要搞清楚屬於哪種情況,在發生糾紛時能夠及時準確的做出判斷,走法律程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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