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在我們急需用錢時,也許會去銀行等地方貸款,不過可能抵押物是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這種情況的抵押是否可以進行抵押,這種抵押是否具有效力?下面,由小編給你介紹法律及國家是如何對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抵押進行規定的。
一、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但就“視為一併抵押”應當作何理解呢?如果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沒有同時進行抵押登記,對於善意第三人另行接受土地使用權或地上物進行處分的話是否能受法律保護呢?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
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同時用於抵押應遵循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原則,未經登記,抵押不生效。
二、對法規進行解讀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的文義解釋應是,只要在房地產之一的房屋(或者該房屋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上已設立了抵押權,則與該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權)相對應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使用權之上所附著的房屋)也一併設立了抵押權,而不論該抵押權是否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對於此種雖未依法登記但依據法律規定“視為一併抵押”的抵押權,其設立時間應與該房屋上設立抵押權的時間一致,即在該房屋上登記設立抵押權的同時,該房屋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上同時設立了法律規定的抵押權。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按照該條規定,雖然該條規定的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但是從法律規定的目的來看,該條規定的“已登記的抵押權”也應包括該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一併抵押”的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權。
三、目前的判定方法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檔案和其他相關證據確認權屬。據此依然可以被查封、扣押。
綜上所述,對於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否有效還具有一定的爭議,但其可以被查封和扣押,從此可判斷,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抵押效用。不過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是否是同時抵押的又有另一番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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