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和70年產權到期後怎麼辦
在當今的社會中,商品住房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可還是有許多購房者和已經購房並居住的人對土地使用權和70年產權到期後怎麼辦的問題疑惑不解,那下面小編就對這兩個與我們住房有關的問題結合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為大家作詳細的解答。
土地使用權和70年產權到期後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還具備所佔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
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兩者的區別:
1、兩者的權屬不同,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相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
不知道大家對的問題還有什麼疑惑。其實按照相關的條文。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了,還有什麼法律方面的疑惑請電話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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