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的股東知情權如何強制執行?
股東知情權訴訟判決,指股東提起知情權訴訟後,法院支援股東的知情權訴請,判決公司履行一定行為的執行。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起訴請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及與之相關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股東查閱目的不正當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由公司提供給股東查閱。所以由此可知,股東查閱的不僅僅侷限於會計賬簿,據已做賬的原始會計憑證也納入了查閱範圍之內。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六條即規定的是在材料不健全的情況下如何處理的問題。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建立相關檔案材料,或者公司建立的相關檔案材料虛假或者丟失,人民法院可以依股東的訴求依法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建立並提供相關材料給股東查閱。但如果公司不具備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規定建立相關檔案材料的條件,則公司的相關人員需要另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
現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東人數較多,絕大多數並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報告能便捷而快速地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實現對公司的間接控制(實際上是對高管人員的控制)。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賬簿查閱權
賬簿查閱權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會計賬薄、會計書類和有關記錄進行閱覽的權利。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詳細
規定:“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並未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賬簿查閱權予以規定。但是我國公司法第98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債券存根。
(三)公司決議查閱權
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公司決策、管理和執行、監督的組織機構,股東可以通過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來了解公司的日常運營情況,監督董事、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原公司法第32條和第110條規定了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而沒有提及其他公司決議。新公司法對此進行了補充和完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
(四)詢問權
當股東出於正當目的想了解上述檔案中沒有說明的問題時,股東應當有權就相關的問題向董事及相關經營人員進行詢問。我國公司法第98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而舊公司法沒有相關的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98條是針對股份公司做出的,第151條是針對所有公司股東做出的規定。
股東知情權在我國公司法上規定過於簡單,沒有對股東知情權行使的方式、程式等操作性問題做出規定,更沒有對股東知情權受到侵害時如何進行救濟做出任何安排。這直接導致了實踐中股東知情權,尤其是小股東的知情權受到任意侵犯。因此,從司法上保障股東的知情權是至關重要的一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股東知情權訴訟判決後,公司應該執行,比如股東可以查閱公司會計帳簿及與之相關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等,保障股東的知情權。作為公司股東,很多情況下並該不會參與公司的經營,只在一定情況下參與公司的盈利分紅,但是除此之外,股東還有一些其他的權利,此時都是要進行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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