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有土地出讓什麼意思?
一、我國國有土地出讓什麼意思?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轉讓條件沒有限制。 可以簽訂轉會合同,交納轉會費,然後就可以申請證書了;轉讓條件是有限的,轉讓必須在登記轉讓前申請、批准或完成轉讓手續,並繳納稅款。
二、國有土地出讓的期限: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指出,以下幾類土地必須納入招標拍賣掛牌範圍:
1、供應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兩種。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出讓一定期限,出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一是保護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佔有、獲取和處分的權利。 二是限制和規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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