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土地使用權年限續期條件是什麼,年限到期怎麼辦
國家土地採用的是國有制的方式進行使用權出售的,所以我們購買的並不是真正的土地,而是購買的土地使用權,而且土地使用權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一般情況下我們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在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就會進行徵收拆遷,但也會存在真正到期的現象。那住宅土地使用權年限續期的條件是什麼呢?
土地使用權年限續期有如下條件:
1、該塊土地的用途與期滿時的都市計畫不相矛盾。
2、使用人有繼續使用該塊土地的必要。
3、繼續使用該塊土地不影響其他的社會公共利益。
最後,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時間應當不遲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一年申請,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年限到期之後怎麼辦?
通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依據土地的不同的用途,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較高年限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到期以後我們是可以對土地進行續期的,但是當前國家尚未出臺明確規定如何續期,需要到當地的部門進行詢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物權法》第1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權是當前人們非常關注的內容,因為當前許多土地的使用年限是較短的,使用年限一到就需要對土地進行續期才能合法使用居住,但是對於住宅土地使用權年限續期國家尚未出臺相關的明確規定,也沒有說明具體需要到哪裡去辦理續期,所以具體的內容我們還是應該到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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