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的關係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的關係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的關係是土地承包權包括使用權。
從農村集體土地權屬這一大的範圍來講,主要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使用權的主體則是個人和單位組織,比如農民、村小組等。
在我國農村承包地沒有施行“三權分置”政策以前,是直接以“農村承包土地使用權”來定義的,但在“三權分置”下,將農村承包土地使用權一分為二,劃分成了農村土地承包權和農村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政策下,後者可以以出租、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
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權和農村承包土地使用權是包含關係。
二、土地承包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三、土地經營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七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在我國,國有土地是國家資源,農村的集體土地是集體財產,但是,城鎮市民和農村的村民都可以依法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日常生活當中常說的承包權,其實就是農村的村民內對宅基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獲得的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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