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戶死亡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置
一、五保戶死亡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置
1、五保戶的財產(宅基地等)在其死後,一般由村裡收回;
2、如果村裡暫不收回的,在土地的承包期限內,當事人可以代為使用和耕種,但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用於建設等);
3、承包到期後,由村裡收回重新發包。
二、關於五保戶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的情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戶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其中“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與家庭承包相對而言以外的承包方式,包括轉包這種方式。權利義務承受者即是被轉包人。
綜上所述,五保戶死亡土地使用權應收歸國家所有,承包責任是不能繼承的。由於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所以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而承包戶僅享有土地使用權。關於五保戶的財產繼承問題應當走正當法律途徑解決,不能讓那些心懷不軌的人鑽了空子,以此來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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