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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認為無逮捕必要還會偵查嗎

檢察院認為無逮捕必要還會偵查嗎

一、檢察院認為無逮捕必要還會偵查嗎?

檢察院認為無逮捕必要但存在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會繼續偵查,在偵查期間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嫌疑人需同時滿足哪些條件?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涉嫌犯罪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逮捕是有嚴格的適用條件的,不僅要求相關的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還要求對犯罪嫌疑人有逮捕的必要性,結合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檢察院認為沒有逮捕的必要性,公安機關可以對檢察院的決定提出異議,不過,法律沒有規定過不予批捕就不能繼續偵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