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設定階段性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
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作為抵押物抵押,相關部門在辦理土地抵押的時候會把時間設為一年期或者不設期限。將期限設為一年到期後還想繼續抵押就需要辦理延續手續,十分麻煩,不設期限又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設定階段性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今天小編就在這裡為大家解答。
一、如何設定階段性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應短於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餘期限。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抵押期限應不超過同類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讓期限。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的設定應參照主合同期限,不小於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否則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此外,房產和土地同時辦理抵押時,土地抵押期限的設定,還要兼顧房地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應該小於建築物的使用年限,並與建築物抵押的期限相一致,以確保抵押登記的規範性,有效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可以根據主債權的效力,即主債權的存續期間確定土地抵押登記期限,依據相關法規,設定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及履行期屆滿後兩年。主債權的存續期間為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以及履行期屆滿後的法定起訴期。法定起訴期根據《民法典》中“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的規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兩年。
登出抵押登記是抵押權消失的一種形式。當債權因清償、免除等原因消失時,抵押權也消失。實際上,土地他項權利終止後,當事人往往不按時辦理登出登記手續,此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認定抵押權自動消除。超過抵押期限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由於債權未消失,抵押權仍然存在,應另行辦理續期抵押登記手續。
二、抵押注銷
1、申請人提交抵押權人的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證明檔案、《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使用證收件單》和《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屬單位的要提交法人證明、《土地登記法人身份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屬個人的要提交身份證影印件或戶口簿;委託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和委託書;
3、抵押權人因遺失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人因遺失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使用證收件單,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和補辦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前,必須在《東莞日報》上刊登該證件遺失、宣告作廢的公告,公告期滿一個月後,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我局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在辦理時需提交相應的《東莞日報》和遺失材料的證明。
4、需要提交其它有關規定的資料;5、凡提交的資料是影印件,鎮區國土部門或第一個收件單位在收件時必須與原件核對,凡一致的,加蓋收件單位核對章,由核對人和提供者共同簽名;提交的資料按本表指定的位置貼上好。
有上述內容可見,如何設定階段性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是需要根據你土地使用權剩餘期限來設定,再根據主債權的期限去設定土地抵押的期限,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去相關部門延續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期限。今天就為大家介紹到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農村土地確權有糾紛如何辦
律師解析: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1、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2、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農村土地確權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式是怎樣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協議、招標、掛牌、拍賣。(一)招標出讓土地程式1、土地交易的招標可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土地市場載體、媒體等形式釋出招標公告而進行的招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出招...
-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買賣嗎?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的一項用益物權。集體土地轉讓的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買賣嗎?本文為您詳細解答。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
-
民法典土地租賃合同違約應咋賠償
律師解析:《民法典》中土地租賃合同違約賠償方式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