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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島區登出土地使用證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平常人們絕對很少關注到關於土地使用證登出的這件事情的,土地使用證的登出是因為該證件本身在辦理的時候其中有很多過程都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本質上就是屬於非法佔用土地的,比如說在黃島區就發生過類似非法佔用土地的事情,那麼,黃島區登出土地使用證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黃島區登出土地使用證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黃島區登出土地使用證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土地登記辦法》規定,利害關係人認為土地證登記的事項錯誤的,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可以持土地證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證明檔案,申請更正登記。土地證登記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國土部門撤銷土地證,一般要依據法院撤銷土地證的裁定,或通過調查取證的方式。確屬土地登記錯誤的,或者違法的,將作出撤銷土地證的決定,登出土地登記。

(一)登出登記所需資料包括:

1、出具書面申請和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影印件(驗原件);

3、申請人為單位應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影印件,受託人身份證影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影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影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影印件一致”。

4、原土地證書;

5、政府批文或土地權利終止的有效檔案。

(二)具體流程如下:

1、填寫土地使用證登出申請表;上交原土地使用證。

2、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協議書

3、實地勘察。

4、公示。

5、核銷。

二、土地使用證有什麼作用?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可以有效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二)可以保證房產轉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三)可以有效體現房地產的實際價值。

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通過以上的資料我們能夠看出,黃島區登出土地使用證也是需要到當地辦理土地使用證的部門,可是土地使用證登出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法院核定以後,有確切的證據才能夠對土地使用證撤銷的。撤銷土地使用證需要攜帶原來的土地使用證,當事人的相關身份證件,還有土地使用權利終止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