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可以作為抵押人嗎
一、事業單位可以作為抵押人嗎(《民法典》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可以作為抵押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財產不得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權人權利義務是什麼
1、抵押權人的權利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支配權。抵押權具有物權特徵,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在債權得不到實現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的變價和抵押物的孳息優先於後手抵押權人和普通債權人受償。
2、抵押權人的義務
抵押權人遵守抵押合同的義務。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應嚴守抵押合同的規定,不得損害抵押人的合法利益。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財產範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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