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可以第二順位抵押嗎?
一、最高額抵押可以第二順位抵押嗎?
最高額抵押之後不可以進行第二順位抵押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是2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是優先於後面的一般抵押。不能理解為“一般抵押是從屬於主合同的,而最高額抵押不從屬”。
抵押合同的性質都是對債權債務合同的擔保,只是操作方法不同,最高額的特點是在額度範圍內連續使用,而一般抵押在主合同償還後即告終止,僅此而已,沒有其他區別。
二、辦理最高額抵押登記時要注意什麼?
第一,是最高額抵押合同的合同文字,由於最高額抵押是一種特殊抵押,與普通抵押之間存在諸多實質區別,因此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條款設計上,需要高度注意。
第二,是對抵押物的權屬審查,比如,抵押物上是否設定有在先的他項物權,抵押物上是否有其他法定的優先受償權,抵押物剩餘價值是否超過抵押擔保的最高限額等。
第三,如果抵押物是不動產或者車輛、船舶等特殊動產的,務必及時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第四,在設定最高限額時,一般要根據抵押物的剩餘價值留出一定餘地,以保障逾期利息、滯納金、違約金等具有受償空間,比如,抵押物剩餘價值為1000萬,那麼設定的最高限額一般不宜超過800萬,否則若發生違約情況時主債務本金以外的其他費用可能難以實現。
最高額抵押的設定,除了必須遵循抵押權設定的一般程式之外,還必須在合同中明確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額度和決算期。擔保債權的最高額度是確定抵押物擔保範圍的標準,在最高額度範圍內的債權人可以就抵押物優先受償,超過部分則只能按一般債權受償。決算期是指最高額抵押合同雙方約定的確定所擔保債權實際數額的到期日,由於擔保債權的最高額並不必然是實際的債權額,所以必須在決算時確定實際擔保的債權額。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高於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低於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在辦理最高額抵押登記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抵押的時間期限,同時如果抵押的是房產或者是車輛等一定要到相關的抵押機關進行最高額抵押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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