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院要承擔哪些問題?
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中,醫療機構經常以併發症作為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醫學會的鑑定專家也以併發症為由認定患方提出的損害後果不是醫療事故,併發症有被濫用的傾向,成為一些醫療機構作為免除責任的常用手段。併發症應否免除民事責任,有必要從法律上予以明確。
一、併發症的定義
併發症是一個複雜的臨床醫學概念。學者對併發症的定義有以下幾種:
1.併發症是指一種疾病在發展過程中引起另一種疾病或症狀的發生,後者即為前者的併發症,如消化性潰瘍可能有幽門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等併發症。
2.併發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病人由患一種疾病合併發生了與這種疾病有關的另一種或幾種疾病。
筆者認為併發症是指一種疾病在發展過程中引起的,或者由診療操作引起的能夠預見的另一種疾病或症狀。
併發症容易與合併症、後遺症、醫療意外混淆。
合併症是指在特殊的生理狀況下或者一種疾病在發展過程中,合併發生了另外一種或幾種疾病,後一種疾病不是特殊的生理狀況或前一種疾病引起的。如妊娠合併原發性高血壓、糖尿病合併乙型肝炎等。
併發症與合併症的區別在於前後兩種疾病之間有無因果關係。有因果關係的就是併發症,無因果關係的就是合併症。
後遺症是指醫療終結後仍遺留某些身體機能障礙,嚴重者尚存醫療依賴,需靠外源性醫療支援身體機能。後遺症發生的原因,有的是因必需的診療方法所造成的損害形成的,如雙側卵巢切除後,內分泌功能需要外源性激素維持;甲狀腺切除後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等。有的是疾病本身的自然轉歸,如腦出血或腦梗塞,醫療終結後遺留肢體功能障礙。
併發症與後遺症的區別:1.發生的時間不同。併發症發生在疾病發展過程中或醫療過程中。後遺症發生在醫療終結後。2.治療效果不同。併發症通過治療可以痊癒或減輕,臨床表現具有可逆性,而後遺症通過治療,臨床表現不能改善,具有不可逆性。
醫療意外是指患者在診療過程中,由於無法抗拒的原因,突然出現的不能預見、難以防範的不良後果。
併發症與醫療意外的區別:併發症能夠預見,部分能避免和防範、部分不能避免和防範;醫療意外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和防範。
二、併發症的分類
㈠根據併發症引起的原因可分為疾病併發症和治療併發症。治療併發症又可分為手術併發症、麻醉併發症。
1、疾病併發症是指由疾病在發展過程中引起的另一種疾病或症狀。在臨床上常見的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併發肺炎,肝硬化併發食道靜脈曲張破裂出血,高血壓患者容易併發心血管病變、腦血管病變,分娩時亦會引起羊水栓塞甚至產後大出血的併發症,這些都是疾病本身自然病程中可能衍生而加重病情的偶發病況。
2、手術併發症是指由手術引起的另一種疾病或症狀,如胃手術後的傾倒綜合症。
3、麻醉併發症是指由麻醉引起的另一種疾病或症狀。
㈡根據併發症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能否避免其發生,可將其分為可以避免的併發症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
可以避免的併發症,是指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通過醫務人員的主觀努力,採取一定的醫療措施可以避免其發生的併發症。
可以避免的併發症的特徵:
1.後一疾病或症狀的發生是由前一種疾病或手術、麻醉等治療措施引起的;
2.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是能夠預見並可以避免和防範的;
3.醫務人員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沒有預見到,或者預見到了而沒有采取防範措施避免其發生;
難以避免的併發症,是指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通過醫務人員的主觀努力,採取一定的醫療措施難以避免其發生的併發症。
難以避免的併發症的特徵:
1.後一疾病或症狀的發生是由前一種疾病或手術、麻醉等治療措施引起的;
2.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是能夠預見但不能避免和防範的;
3.醫務人員採取防範措施仍未能避免其發生;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避免和防範的認定標準是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無法避免和防範,而不是以具體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水平為標準。
三、併發症的民事責任
難以避免的併發症,雖可預見但卻不能避免和防範,這是由於臨床醫學還有許多未知因素以及醫療行為本身的侷限性和風險性所決定的。
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不能防範不等於不防範,由於其事前是可以預見的,醫務人員應當事先制定並落實相應的防範和救治方案,儘可能使患者的損害降到最低。如果事先制定並落實了相應的防範和救治方案,仍然發生了併發症,就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事先沒有制定並落實相應的防範和救治方案,或者事先制定並落實的防範和救治方案錯誤,使可以減輕的併發症加重,患者的損失擴大,就擴大的損失,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機構在為患者診治過程中發生可以避免的併發症,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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