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醫療糾紛怎麼處理?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責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提供了診療行為;二是患者受到了損害;三是醫療機構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四是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相關法律法規等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因“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因患者或其近親屬不如實陳述與疫情有關的出行情況或接觸史,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規範的診療,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新冠肺炎”屬於新型病毒引起的突發疫情,醫療衛生機構採取的診療措施受當時、當地的醫療水平和醫療條件限制,診療的效果受到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等因素影響。因此,在醫療衛生機構已經採取緊急救治措施、不存在延誤治療或者治療方案無明顯過錯的情況下,應認定醫療衛生機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醫療衛生人員在醫療衛生服務中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如被謾罵、恐嚇、侮辱、誹謗、推搡、毆打,醫療衛生人員或其近親屬被騷擾、跟蹤的,醫療衛生人員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實施侵害或危及醫療衛生人員安全的行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及時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或拘留的處罰。
醫療衛生人員名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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