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情形有哪些?
一、醫院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情形有哪些?
醫院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情形包括:
1)醫療機構舉證不能,如病歷丟失,被證明病歷虛假,超過舉證期限不舉證等;
2)醫療機構對重要的醫療風險不履行告知義務;
3)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非法行醫,如無上級醫師指導的實習醫師獨立診治病人造成損害後果;
4)提供不合格的藥品或醫療器械;
5)醫療過錯非常明顯的,如超藥典劑量用藥造成損害後果的,應當做藥物過敏實驗而未做的,護理人員打錯針或發錯藥的,開錯手術部位的等;
6)其他。
二、什麼是醫療損害
醫療損害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療過失行為對病人所產生的不利的事實。一般醫療損害直接表現為患者的死亡、殘疾、組織器官的損傷及健康狀況相對於診療前有所惡化等情形,是對患者生命健康權及身體權的侵害。此外還可表現為對患者隱私權、名譽權的損害,甚至給患者帶來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害。其後果的表現形式主要分為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喪失生存機會、喪失康復機會等。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醫療損害後果除上述所討論的幾種形式外,還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後果),條例雖未對其他後果進行明確定義,但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列舉了所特指的一些損害後果,這些損害後果主要是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病人正常組織器官的輕微損害或功能障礙。另外,我國的相關法律和法規還沒有將“喪失康復機會”作為一個獨立的損害後果,但在審判實踐中已經予以承認並得到運用。
如果由於醫院方的過失或者不規範操作導致患者發生醫療損害的,需要根據實際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不僅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還需要對患者及其家庭造成的損害進行金錢上的賠償。這個賠償金額可由雙方協商商定,如果協商不成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可以到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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