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生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醫療事故醫生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醫務人員醫療過失致死根據具體的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在患者死亡的情況下,如果醫療過失性質嚴重,應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另外,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
二、醫療事故致死有死亡賠償金嗎
醫療事故,曾奪去許多生命,也破滅了許多幸福家庭。但醫療事故死者的家屬,只有精神撫慰金,沒有死亡賠償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治療過程中致人死亡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的,只能按照規定給予最高不超過6年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而沒有規定賠償死亡賠償金,這就形成了法律實施的一個空白。同時,構成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的卻可以依照該條例給予30年的殘疾生活補助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這樣易誘發醫護人員的道德危險,若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在治療患者時,因致人死亡無需賠償死亡賠償金,就會出現“治傷不如治死”的嚴重違背常理的現象,加劇醫患關係的緊張程度,不利於社會和諧。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出現一些醫療方面的糾紛,首先是需要確定一下是否醫療機構存在過失,如果確實有過錯的話,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嚴重負責任導致危害,後果發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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